经济纠纷
在我国,由于公路货运行业进入门槛低,从事货运的个人及企业数量庞大,且行业监管乏力,市场混乱,各种罚款、过路过桥费、重复收税等问题给物流行业带来极大负担。在竞争最剧烈的公路运输中,法律没有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作出限额规定,物流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便想方设法减轻自身负担,而利用合同,特别是制订格式条款来减免自身责任便成了众多物流企业的首选。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
在形式上,依照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是要注意区分格式条款和示范条款。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格式条款往往是一方预先制订并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实质上,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制订明显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并且在订立合同之时拒绝与对方协商或者基于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相对方不得不接受。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
判断物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合理,承运人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承运人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条款。在合同订立时采用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在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对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说明时,承运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做不真实的说明导致对方判断错误的,该类条款一般无效。
4、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52、53条的强制性规定。可参考《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关于合同无效情况的说明。
三、物流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及其效力
1、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方式进行包装,否则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由托运人自行承担责任。
作为专业运输的物流企业,对于运输安全需要的包装水平显然具有更专业的认识。仅仅笼统的约定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方式进行包装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2、货物外包装完好,本公司对货物的内在数量、质量、损坏均不负法律责任。
该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货物内在损坏,承运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3、托运人应当为货物投保,保价费为3%(视具体情况),未投保的货物如丢失损坏,最高按运费的3倍(视情况)赔偿。
目前我国主要对航空、邮政、快递、铁路、海运几种运输方式设立了限制责任制度,对于公路运输并无该种规定,因此该种争议应当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其次,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托运人有强制保险的义务,这种条款明显会加重托运人的负担。视为无效!
4、货物自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为45天,逾期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索赔是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法律并未对物流运输纠纷规定特别的诉讼时效,因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二年。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该种条款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综上所述,物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十分常见,物流企业在制订相关条款时应当认真评估其法律风险,并作出合理安排。类似这种格式条款多数情况下并未达到其设立目的,因此,相关问题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