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怎样确定 庄静 网络 2016-12-28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怎样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定监护,二是指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人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下面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法定监护

  【法律依据】

  《民法》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

  1、由有关组织指定;

  2、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