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经济仲裁是一种和平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愿将争议的事项或问题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专门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下将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律师网为您具体介绍经济纠纷仲裁。
经济仲裁第三者成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亦称公断人),或为仲裁机构。
经济仲裁至少可以适用于以下两个领域:
1、涉外经济仲裁,主要处理国际贸易中带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1956年以来,我国政府也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对外贸易和远洋运输中产生的一切争议。
2、国内经济仲裁。专门解决业主与雇佣者,承包人与发包人、专职开业医生与病人之间有劳资关系,权利、利益等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采用仲裁的办法解决国内经济合同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在我国一般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
经济纠纷仲裁的特点
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经济性。
据了解,仲裁与诉讼有明显区别。首先是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限制,而诉讼有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限制;其次是诉讼的受案范围广泛,而仲裁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再次,审理主体有区别,仲裁是专家断案,而诉讼是法官;第四是受理期限有区别,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诉讼是两审终审制;第五是执行上的区别,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在130多个《纽约公约》成员国和地区执行,但是我国诉讼判决的执行在国家和地区范围上则有较大的局限。
仲裁与和解也不同。和解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是,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厦门仲裁委提醒说,由于仲裁最大的特点是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购买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时,消费者一定要斟酌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