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什么是刑法中的不能犯? 庄静 网络 2016-10-11

  什么是刑法中的不能犯?不能犯又称“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对犯罪未遂而划分的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中国刑法理论把不能犯未遂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

  又称“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对犯罪未遂而划分的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因犯罪入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中国刑法理论把不能犯未遂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

  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

  而对象不能犯未遂,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