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警方查获制毒窝点 庄静 网络 2016-08-30

  一男子伙同他人在当地内湖、八万、博美、南塘镇及惠来县制造毒品冰毒。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起毒品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罪犯刘某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中院审理查明, 2000年3月至5月间,刘某雄与同案人经密谋制造毒品事宜后,雇请他人先后在陆丰内湖镇丁心埔、八万路口附近、博美镇下寮村林某(另案处理)老屋、南塘镇田乾村等地,利用麻黄素制造毒品冰毒。同年5月24日,南塘镇田乾村的制毒窝点被陆丰市公安局查获,刘某雄逃至汕头市。

  2001年4月期间,刘某雄再次雇请他人,在惠来县盐岭管区三坑水牛栏寮村的山上利用麻黄素制造毒品冰毒。同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和麻黄碱成份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共420千克,以及制毒工具一批。

  法院认为,刘某雄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汕尾中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犯罪刑法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