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子女争夺房产引起的厮打、官司甚至是命案每年都在上演,让亲情在金钱面前无可循形,伤了情分也伤了人心。因此很多家庭老人早早就房产分割做出家庭协议,以此避免争端。但家庭成员之间自行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有效吗?如何签订才有效?本报今天以几个真实案例详解相关法律常识。
姐姐操起一把尖刀刺向妹妹,妹妹连中数刀当场死亡,这起人间惨剧就发生在沈阳市东陵区一个小村庄内。她们本是一奶同胞的亲姐妹,却因为父亲留下的一处房产,争得你死我活。其实,父亲活着时她们就房产处理做了家庭协议,房子留给一直照顾父亲的姐姐,姐姐再给妹妹一部分钱,但父亲死后协议成了废纸……
撕毁家庭协议三子女打上法庭
为了不让儿女们伤了和气,李财早早把房产通过家庭协议方式进行了分配,担这份协议并没能为他保住家庭和平,如今全家人撕毁协议打上了法庭。
李财有长女李婷、长子李刚、次子李元。2007年妻子去世后,李财把子女们召集到一起。“我和你妈也没什么财产,就有这么一套50平方米的房子,我早点把房子分配好,以免日后起争端。”李财的房子是房改房,对于父亲的分配决定,三个孩子没有异议。1998年7月17日,李财和妻子及三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书内容为:“现有南北套间50平方米,所属某公司住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至七月二十五日,公司卖此房权,金额7500元。由于此房此前属于李财所有,通过全家四方协商,房权以李财名义实际李元所买,之前公司卖部分房权,由李财所拿的贰仟叁佰元由李元归还,因此全部房权归次子李元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享,李财及其配偶刘某继续居住南屋,直到终生。此协议书一至二份,双方各一份,由全家四方签字画押有效。与房子有关的费用由李元承担。”一家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
2010年9月15日,本案讼争房屋被拆迁,征收补偿款为500000元。李财从讼争房屋处搬离至李刚处居住。2011年李财和女儿及大儿子将小儿子李元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继承房屋的征收补偿款500000元。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分配协议被撕毁。
原协议是否有效?
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欲确定本案的性质,需先认定争议房屋的归属。本案争议房屋虽登记在李财名下,但是被告李元出资购买,且经家庭会议一致认可,因此本案属物权确认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于房屋继承协议,因为房屋继承协议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而本案是在李财妻子生前参与签订。该协议也不属于房屋赠与协议,因为赠与具有无偿性,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亦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协议中约定被告李元取得该房屋产权的前提是由其缴纳房改款。因此本案中的协议应为家庭成员对物权归属的一种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告李元应缴纳房改款,才有权利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李元对此提供了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据此推断被告李元缴纳了该笔房改款,被告李元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协议书约定“李财及其配偶刘某继续居住南屋,直到终生。”据此原告李财对该房屋享有使用、居住权。现该房屋已动迁,并取得征收补偿款500000元。因为原告李财对此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应给付其部分补偿款,以利于日后住房居住使用。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财应得征收补偿款150000元;被告李元应得征收补偿款350000元。
法院表示本案虽为普通民事案件,但涉及继承、赠与、物权确认等多个法律关系。合议庭认为案由应从继承纠纷变更为物权确认纠纷。家庭成员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元按协议约定缴纳了房改款,便享有了房屋所有权。同时,原告李财根据协议约定享有居住权。据此,在房屋动迁获得补偿款的情况下,作为所有人的被告李元当然享有该笔补偿款。对于原告李财因其享有居住权,且在房屋动迁后随其他子女生活,应根据其房屋动迁时的年龄给予其适当的、与租房价值相当的征收补偿款,便于其日后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