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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30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立功的法律后果——同自首一样,具有层次性或等级性:

  第一等级:一般自首或者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等级:犯罪较轻又自首或者重大立功 可以免除或者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第三等级:自首并且重大立功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主要刑事责任人与主要责任人的联系与区别

  主要刑事责任人与主要责任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责任人即主犯、第一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最主要作用的犯罪人;主要刑事责任人是承担最重刑罚的犯罪人。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是主要刑事责任人认定的基础,在认定主要刑事责任人时首先必须考虑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各种量刑情节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在确定主要责任人后,在认定主要刑事责任人时还必须考虑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

  如何认定主要主要刑事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的认定绝非易事:1.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推诿,避重就轻,被害人死亡、其他共同犯罪人在逃,死无对证;2. 由于犯罪现场混乱、光线有限、暴力作用次数多等客观原因,各共同犯罪人确实记不清自己实施了哪些加害行为;3. 同时实施的等值、等量加害行为,确实无法分清主次。主要责任人的认定虽然困难,但等量报应又要求弄清主次。

  “有比较才有鉴别”。在确定主要刑事责任人时要从罪中情节(包括作案次数) 、罪前情节、罪后情节各方面比较,综合考量,如果其他各方面不相上下,只要某一方面突出,就应当认定为主要刑事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