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基本案情】
朱先生于2005年3月购买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一套,并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6月,朱先生搬入其另外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并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给高先生。出租后,朱先生又想提前将房屋收回,在与高先生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以保障性住房对外出租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以房屋是保障性住房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最终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将其出租获利,并不符合政府保障房制度设立的初衷,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故当事人仅以租赁房屋为保障性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亦须明确,法院未对合同效力进行否定,并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