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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量刑情节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6

  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主动去投案自首,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呢?自首量刑情节有哪些考虑因素?我国刑法对自首的量刑情节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自首量刑情节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首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投案的动机;

  2、投案时间;

  3、投案方式;

  4、罪行轻重;

  5、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

  6、悔罪表现等情况。

  二、自首量刑情节从宽幅度:

  1、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自首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自首量刑情节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首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投案的动机;

  2、投案时间;

  3、投案方式;

  4、罪行轻重;

  5、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

  6、悔罪表现等情况。

  二、自首量刑情节从宽幅度:

  1、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自首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