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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离婚时如何争取房产利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4

  自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来,那短短的十九条解释发起各界人士一波又一波地争议,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对将要结婚的夫妻影响甚深,在婚姻关系中“打起算盘”来了。一般女方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那应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的保护到我们女方的权益呢?下文将解说需要特别注意哪些点,如何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问题。

   问:一般现在都是男方婚前购婚房的,那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对该房是不是就不享有产权呢?那女方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才能保护好自己呢?

  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只有短短的19条,但是却包含了许多内容,其出台将近一年的时间内,大家在生活实践中遇到很多困惑,其中,最为关心的就是财产问题。那么,婚前购得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该房产该如何分配?如何能够更好的保障自己权益呢?该司法解释第十条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项: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个条文的意思就是对于此类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其产权属于婚前购买一方所有。也就是谁婚前买的房,这个房子就是谁的,物权就归谁所有。女方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婚后将自己的名字也添加到房屋产权证上。这样,房屋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日后一旦离婚需要分割财产,女方才有权利主张房屋的产权,

  问:在这问题上较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第二种婚后买房,婚后还贷。那么您对这两种情形又是怎么看的,觉得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律师: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就可能出现上面的问题,男方婚前买了房子,婚后有贷款要偿还,一旦离婚,女方只得主张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于房屋产权则无权主张,那么后果就是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对于这种方式就要看站在哪一方的角度来考虑。你是男方?还是女方?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于这种方式的选择就会有所侧重;第二种方式婚后买房,婚后还贷,站在女方的角度则要比第一种好很多,婚后共同出资买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也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日后离婚该房屋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主张物权。所以,两种方式的好坏,要考虑是站在哪一方的角度来说。

  问:如果买房后,需女方参与贷款的,但是房产证上是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的名字,并没有自己的名字时,又该怎么办呢?

  律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和你老公协商,将你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且这种夫妻之间添加名字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前提是产权人是否同意添加。

  问:婚后男方背着女方将房产出售,房产证没有女方的名字,可是女方有对该房还贷,那这时候,女方应该怎么维权呢?

  律师:这种情况,首先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支付了房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则女方无权再向该第三人主张追回房屋了,也就是对于这个房屋的物权无法再追回了。但是,男方擅自处分房屋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损失。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有权利主张房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我们中国的老传统对于择偶有个先决条件,男方必须有房,没房不结婚,但是现实法律与老传统老观念相悖,我们国家是法制国家,法律高于一切,法律明确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就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现实情况是,是否有房不应该是决定是否结婚的唯一条件。如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重点。

  话题总结:当离婚时,因房子产生的问题非常常见,所以在问题发生前,我们应该做好防护措施,让问题出现时能快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