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明知自己身上有巨额债务,还是将房产“卖给”了父母,这种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
2013年10月,王某声称经营所需向朋友范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等作出了约定。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还款,范某就将王某夫妻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夫妻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范某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他知道王某名下有一套200多平米的住房,市场价在200万左右,可以偿还债务。但让他想不到的是,在2014年的2月,王某已经将房产以120万元“卖给”了自己的父母,双方不仅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还有支付款项的相关单据,并且该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范某认为,王某夫妻结欠原告款项无力归还,却在原告向其主张债权时将其名下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父母,导致原告难以实现债权。而且王某的父母与王某共同居住,应知晓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因此,原告认为上述转让行为符合可撤销情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涉案房屋含装修价值19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王某夫妇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应对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否合理进行严格审查。现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合同签订之后的款项交付情况,讼争房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低于评估报告确定的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七十,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王某夫妇与其父母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确认所涉房产归王某夫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