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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持”之法律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8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国家为了打击炒房的行为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提高二套房买卖的交易税等。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房屋代持现象开始悄然出现。下面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律师网为您介绍“房屋代持”

  “房屋代持”指的是实际购房人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房屋也登记在被借用人名下,实际购房人通过与被借用人签订房屋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现象。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目前还没有关于房屋代持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参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那么房屋代持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公司法中有个概念叫“股权代持”也叫“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对隐名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那么房屋代持可否参照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呢?从民法理论上来讲,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权利的变动。而股权的性质在法学界中一直都是有争议的,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自由流转的,而且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从性质和转让的生效要件这两方面比较来看,二者就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当然适用于房屋代持。

  但是,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房屋代持应当是被法律允许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代持协议依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当是有效的。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认可了这种现象。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