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出了车祸怕处罚于是就逃逸了,那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返回构成交通肇事罪吗?下面律师通过一案例分析详细为您解答。
【案情经过】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害怕而逃离现场,后又在亲戚电话劝说下返回事故现场。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28岁的李某家住济南。 2013年10月2日,其驾驶轿车载着家人去日照市岚山区走亲戚。当日13时许,李某行驶至一弯道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对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与他的家人非常害怕,驾车离开现场并给其亲戚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在电话中劝其返回事故现场。半个多小时后,李某又驾车返回现场向已到达的交通警察投案。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亲属610 8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李某虽辩解称因为路面太窄,其是为了到前方寻找宽阔处掉头才在事故发生后继续前行的。但事故现场有多个证人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属于肇事后逃逸。李某后来又返回现场不影响对其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但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读】
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