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合同诉讼应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下面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纠纷律师告诉你。
诉讼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案件由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因此只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都考虑到了,才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如重大涉外案件、在市级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各自的管辖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规定,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和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和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它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