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6-4656-9211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庄静

了解律师

律师简介

ABOUT

庄静主任律师,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毕业于黑龙江大学...
点击这里

业务领域

serviceS

专业提供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86-4656-92...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律师看到你的咨询信息后会立即回复,或者请您稍后再拨打律师电话。
点击这里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提供详细的律所地址和地理位置信息,或可先拨打咨询热线进行预约。
点击这里

由哪个执行机关部门来执行管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8

  对于罪行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判处管制刑罚,也就是该罪犯的一切活动都会被有关部门监督,在接受管制期间需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不予关押。那大家清楚管制是由哪些部门来执行的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管制由谁来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