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与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有相类,呈现出以高额回报为幌子、信誓旦旦找人担保、虚拟资产雄厚假象、注册合法公司等特点,下面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律师网庄静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深刻原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它对金融领域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都构成直接的、严重的危害,已形成复杂的社会问题。那为什么许多人对这种犯罪活动执迷不悟、趋之若鹜呢?
一是此类犯罪有一定的社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收入增加,部分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给部分职工发放补偿金或买断工龄款,使社会上闲散资金大量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较少,大量资金滞留在群众手中,给这类犯罪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尤其是一些卫生、教育部门的职工,随着工资待遇的提高,社交圈子较小,投资渠道较少,很容易上当受骗。
二是此类犯罪有很大的欺骗性。涉嫌犯罪的企业、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使他们从事的非法经营和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
三是此类犯罪有很大的诱惑性。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四是部分群众投资心态有很强的投机性。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尤其是一些担保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大肆鼓吹“理财”致富的门路。结果害人害己。
二、非法公众存款犯罪的形势及特点
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与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有相类,呈现出以高额回报为幌子、信誓旦旦找人担保、虚拟资产雄厚假象、注册合法公司等特点,花样翻新,具体如下:
1、伪装、欺骗性更强。犯罪嫌疑人不但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而且处心积虑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振兴形势,巧妙伪装、加强炒作,称投资房产、石油、煤矿等行业,回报丰厚。其实很多这些理财公司,吸收资金后,并没有合理的投资,放高利贷,炒房,炒股,甚至赌博。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许多人贪图高额利息的,偷偷摸摸把钱存入理财公司,仅凭借一张白条,把自己变成一个“小放高利贷者”,毫不考虑他们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得到法律保护,有些人贪图钱财,充当担保人,提理财公司拉客户,拿提成,成为理财公司的“小经纪人”。如此种种,形成一个理财的怪圈,人人都违法,人人都成了一条线的人。当理财公司资金断链,或者法人代表携款潜逃,这些“小放高利贷者”又都怀着侥幸心理,向担保人“小经纪人”索要欠款,担保者同样怀着侥幸心理,期待着理财公司都够回天有术,再回笼资金。他们的这种心态,造成他们案发很长一段时间都不知道到哪里讨回公道,贻误战机,造成理财公司老板逃之夭夭。
3、投资者成分越来越复杂。原先,该类案件的受害者多为有点闲钱的老年人,教育、医院两个行业居多,目前受害者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党政干部等方面扩展的趋势。
4、资金外流严重。就我市的理财公司看,当地吸收资金,到外地投资的情况居多。就外地该类案件的情况看,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资金流动和转移很快,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很大,不利于查处。
5、利息兑现的周期越来越短,理财公司兑现利息,大都是一月一结,缩短了合同兑现时间,甚至提前预支利息,其目的主要是进一步提高欺骗的有效性。因为周期时间过长,易生变数,投资者不放心;短时间见效益,更适合投机心理。事实上,经营周期缩短,意味着"崩盘"的时间会更快到来,其风险更大,群众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6、这类理财公司账目混乱,甚至没有什么账目可查。为逃避打击,他们吸收资金,以打白条为主,支付利息就在白条上略略注明。一旦发案,公司被受害群众冲击,所有账目更是一团糟,为提取书证带来相当困难。
三、加强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对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有三个方面,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熟知该类案件立案标准,是严厉打击该类案件的第一部,执法部门应该吃透立法精神,精通这一罪名的立案标准、量刑尺度,只有掌握法律武器才能严厉打击该类法罪。
1、深刻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增强严打犯罪的责任感、紧迫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激化社会矛盾,极易引发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危机,威胁经济安全,其社会危害性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为严重。但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相关部门却面临着调查取证难、追赃清偿难、沟通协作难、办案保障难、稳定处置难等诸多难题,部分同志存在畏难情绪和“出力不讨好”的埋怨情绪,直接影响着预防和打击工作。
2、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的综合治理工作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变异行为。打击此类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司法、工商、金融、银行、银监、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是主力军,但只凭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还不能完全奏效。因此,必须实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模式。成立打击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才能收到“标本兼治”的良好效果。
3、搞好协作配合,提高打击力度。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较为猖獗的原因之一是犯罪成本太低,“法不当过”。加强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是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机衔接,切实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适当将侦查工作前移,以获取最佳刑事取证时机。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案件定性和证据认定上统一认识。要加大追赃工作力度,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和骨干分子获得的非法收入都要严加追缴,让犯罪嫌疑人“倾家荡产”,使非法所得“物归原主”。
4、公安机关要全面强化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工作。实践证明,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工作已成为公安机关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将其摆在重要位置,全方位予以加强。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配合与协作。经侦与刑侦、技侦、公共防控、控申等部门应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其次,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打击预防此类犯罪工作延伸到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发现犯罪线索、协助侦查办案、做好宣传预防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有很多工作可做。第三,要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工作全面纳入公安机关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各警种和部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评,通过奖惩等激励机制,发挥整体合力,才能切实抓出成效。
5、扩大社会宣传,强化社会法治观念和防范意识。提高社会法制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理性投资理念,是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重要环节。要通过各种媒体,运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有关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现实危害、防范措施等,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特别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理性对待投资行为。一是要善于识别非法集资。广大群众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切勿为谎言所欺骗、为暴利所诱惑,坚守“天上不能掉馅饼”的理念。二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往往打着合法的旗号,通过媒体广告强化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励,广大群众应该充分认识这种手法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存在任何绝对“保险”的功效。因此,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投资风险。三是要明白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
作者:山东省烟台芝罘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娄承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