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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有哪些?此罪名极易引起受害群众的集体上访、堵路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下面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律师网庄静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犯罪情节严重达到追诉标准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存款”不仅包括法律意义上存入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资金,也包括以“投资款”、“入股股金”、“理财产品”等各种名义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吸纳的资金。

  现就非吸案件的打防,浅谈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特点及打防对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

  1、极易引起受害群众的集体上访、堵路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先后接待了十几批超过100人次的群众重复上访活动。有的甚至扬言到省厅、公安部等上级单位上访,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2、从受害人员来看,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员中,有农民,有工人,有知识分子,大部分是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的妇女。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急功近利,想不劳而获,想通过捷径赚到大钱,总是相信“天上能够掉下馅饼”。

  3、从犯罪手段来看,犯罪分子为了最大化的获取资金,充分利用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弱点,采用开推介会、散发传单等,编织一些美丽的谎言,用高息做诱饵,进行大规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近年来侦办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大多采取每三个月或是每半年返一次息,有的甚至每月返一次,投资群众只看到眼前的高息回报,而根本无暇关注资金的去向和投资保障,有的犯罪分子采用组织投资者实地到所谓的“投资项目公司”考察的手法,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尤其是有的投资者在前几轮得到利息后,他们并不急于将投资款取出来,而是再往里面加钱,为了得到更高的回报。

  4、从涉案金额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亿元。我单位负责侦办的杨艳玲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4.2亿余元万,受害群众2000余人这些钱大部分是受害者辛辛苦苦积攒的血汗钱,有的是毕生的积蓄,如果损失无法挽回,这些人连生计问题都无法解决。如下岗人员李某,受到犯罪分子的蛊惑,将全部家当投资到该公司,坐等分利,至案发时李某血本无归,急火攻心,言行举止非常激动,经常到政府只能部门哭诉、耍赖,像这样的例子举不胜数,这些人一旦感到绝望,就会情绪激动,爆发后难以控制,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挑战。

  5、从资金流向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企业、工厂等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用作引进生产设备或是当作日常流动资金使用,但由于后期的经营不善,企业亏损,致使集资款无法偿还,便携款逃跑。二是偿还投资者的利息,犯罪分子之所以轻易就能让投资者相信,一个关键法宝就是高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集资的前期犯罪分子肯定会按时返还本息,而这些高息的来源就是后期投资者的投资款。这种“拆东墙补西墙”做法的后果不仅害了别人,也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近年来,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一夜之间遍布全城,公司门面装修的富丽堂皇,公司老板驾驶豪华轿车,出手极为阔绰,而这浮华的理财公司背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却十分猖獗,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而且由理财放贷,引发的绑架、杀人、非法拘禁、伤害等暴力行凶案件也是接连发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遏制黑理财、地下钱庄、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群众整顿理财公司秩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成为公安机关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作者:山东省烟台芝罘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娄承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