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权属争议,打民事官司;权属无争议,只是认为登记行为违法,打行政官司。下面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律师网庄静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已经正式生效了。如果我们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了等情况,我们为来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先进行民事诉讼?还是先打行政官司?
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正式开始实施。
房屋权属有争议打民事官司
当包括房产证在内的不动产权证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这就意味着,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行为是由行政机构依职权作出的。目前,产权登记的审查主要还是对相对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以不能排除登记内容与真实的权利归属存在偏差的情形。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呢?
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和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当事人想要确认的是争议的不动产归谁所有,或者不动产的权利是基于什么原因产生、变更、消灭的,就应该提起民事诉讼。
政府登记错误应提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的目的仅仅是要确认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行为本身违法,例如登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登记、登记内容与对应证明材料不相符、依据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的证明材料办理的登记等,就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物权法解释(一)对于房屋权属登记争议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房屋有权属争议,打民事官司;权属无争议,只是认为登记行为违法,打行政官司。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物权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民法体系中国的重要法律部门。
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存在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离的现象,这就是罗马法关于对物权法和人法的区别。事实上,在罗马法中,物权法的概念和债权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概念和并没有出现,即使是在查士丁尼制定的《民法总论》之时,也还是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混淆在一起,没有严格的物权法及物权法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的概念,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而是使用财产法的概念。
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与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与债权区别,在18世纪制定《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法》时,就体现了这样的区别。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当中,另外专门建立了物权法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与债权法、继承法并列,称为三大财产法,物权法为其中之一。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物权法才真正称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认为,物权法在学说上是由潘德克吞法学所创,立法上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物权法编为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