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越来越便捷,网购已经是家家不出户的便捷工具。快递员工作更是热门。
日前,铁路闵行站派出所破获一起系列快递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案件,涉案金额3万余元,嫌疑人吕某现被铁路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7月底,某知名快递公司连续接到客户投诉,本应早就送达的货品,却不翼而飞,公司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警方和物流公司通过逐一核查,最终,河南籍职员吕某走进派出所,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吕某交代,其三个月前到该公司工作,任货品扫描员,整天面对琳琅满目的货品,不劳而获的贪念滋生。吕某利用自己工作岗位的便利,将销毁货品原快递单据,再在空白单据填写上伪造的收件人姓名以及自己暂住地地址,以为这样货品就寄往自己家中。期间,吕某用该手法作案6起,共窃得电视机两台,电脑两台,手机15台。目前,该起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职务侵占的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
沪上一快递员利用职务之便篡改运单侵占货物 金额达3万余元
来源:上海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