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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协议送给女儿的房产还能要回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1

  一位老人走进法院,起诉自己亲生女儿,她想要把送给女儿的房产要回来,原本是在老伴活着时一起做的家庭协议,把一套房产留给女儿,现在老伴已经“走”了,这协议她可以单方撕毁吗?

  陈老太与老伴赵老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天与女儿赵慧。2010年的3月,赵老患病住院期间,女儿赵慧一直陪床照料,对赵老先生照顾地无微不至,老人出院以后在家静养康复期间,女儿也不断地前来问候,让两位老人深受感动。因为女儿生活困难,赵老先生考虑将自己名下其中一套房产送给女儿,陈老太对此也无异议。

  2010年5月的一天,赵老先生和老伴把儿子赵天、女儿赵慧召集到了一起,四人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将其中一套出租的房产给女儿赵慧,房屋过户时间另议。四人同时还约定,在父母的日常生活及养老、看病等诸事项中,两位子女应随叫随到,如果有照顾不周的,父母有权随时变更财产处理意见。

  在2011年的年底,赵老先生因病去世,在全家料理完后事以后,陈老太因伤心过度、身体不适住进了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陈老太退休金很低,无力承担自费药费用。赵天与赵慧却在医药费的分摊问题上有了分歧,赵慧认为自己生活不富裕,已经无力承担医药费。不但如此,赵慧探望母亲的次数也越来越少,打电话有时也不接,这让陈老太非常伤心,更不明白承诺将房产给女儿后,女儿的态度竟有如此大的反差。想到自己和老伴与女儿、儿子签订的那份财产分割协议,陈老太非常后悔。后来,陈老太想跟女儿商量,想让女儿出点钱补偿自己,或者女儿承诺负担医药费的一半,但陈老太的要求均遭到了女儿的拒绝。女儿拒绝的理由就是房子给我是早就说好了的,你不能反悔,再说我也没钱。思来想去,陈老太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女儿赵慧房产的赠与。而赵慧则认为,该分割协议实质上是父亲留下的遗嘱,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不能单独撤销或者变更该遗嘱。

  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给女儿房产的部分,陈老太太是否有权撤销?沈阳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伯琪律师认为,本案中,父母与子女之间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为处分的财产是属于父母所有而并非父母子女共有,所以该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处理财产。只能依据赠与或者继承处理。给女儿的财产部分不是遗嘱处分行为,那么可以是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又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在本案中,父母书面赠与女儿赵慧房产,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老太可以依据186条规定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行为;而且赵慧对母亲有赡养义务却不履行,所以陈老太太有权撤销对女儿房产的赠与。

  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

  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辽宁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伯琪解答:只要协议是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就有效,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有不动产方面的协议,公证一下更好。

  律师表示,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性质就是一种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虽然在法律上对无名合同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仍要遵循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等基本原则。

  律师提醒,制订具有财产处分内容的法律文书之前,请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出现文书表述内容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后果。如果协议内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