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下一个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
儿子欠人钱款,债主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其父商店内的货品拉走,其父状告债主要求返还货品,却因无法证明被拉走货品型号及数额而败诉。法官提醒,当事人若能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所拉货品进行拍照清点,那么结果将会截然不同。
50多岁的老张在许昌经营着一家玻璃店,他的儿子小张也时常照看店面。2016年3月4日,老张正在忙生意,小张的一个熟人李某带人将老张店内的一些货品强行拉走,声称要“以货抵债”。对于李某老张并不陌生,因小张欠李某钱他已经来找过小张多次了。看到李某等人强拉东西,老张连忙报警。办案民警赶到后,询问得知双方有经济纠纷就没有立案,也未对双方作询问笔录。调解无果后,李某仍将老张的货品拉走。
儿子欠人钱款,对方却拉走他父亲的货品抵债,老张越想越觉得窝心。货品被拉走几天后,老张将李某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被拉走的30包铝材和7件电动工具,共计2万元,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庭审中,老张出示两份证言,证明
李某拉走他货品的事实。李某承认拉走了老张的货品,但辩称货品型号、数额不对。同时李某也向法庭出示了小张给李某所打的欠条,法庭经审核对欠条真实性予以确认。
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老张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老张称被告李某拉走其铝材30包及电动工具7件,被告李某认可拉走铝材及电动工具,但法院无法确认所拉铝材及电动工具的数额、型号、尺寸及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拉走的铝材30包及电动工具7件的请求,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老张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李某因为原告老张的儿子欠其钱,强行拉走老张的货品,这种“子债父还”的做法并不可取,老张的遭遇令人同情,但老张最终仍被法院判决败诉,主要是因为老张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老张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李某拉走了他的货品,而不能证明货品的型号与数量,故法院无法对老张诉求进行判决。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现实生活中,债主强行以物抵债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这种做法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此案中,李某在拉老张货品时,老张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所拉货品进行拍照清点,明确具体数额等其他证据,那么判决结果就会截然不同。